关于开展南京市 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取得并持有南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 初中级和一般会计人员两个层次开展: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2、初中级和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初中级和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1)企业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有关具体准则。
(2)行政事业单位类: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改革相关知识;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等。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课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分期进行培训方式,每期3天(24小时)。12月1日开始,2007年8月31日结束。
四、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1、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高级会计人员的培训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2) 区县财政局、有条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初中级和一般会计人员的培训,其他会计人员的培训由社会培训单位实施。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原则上由南京市财会干部教育中心集中实施。
2、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确保培训质量。
(1)承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社会培训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应将同时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三方面条件的基本情况材料报我局备案,由我局在“南京财政”网站上予以公布。
(2)继续教育机构应在举办培训前一周将培训内容、师资、收费标准及联系方式等培训计划报我局备查。
(3)继续教育机构应配备计算机和非接触式智能卡读写器,运用财政部门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软件和测试卷对报名、考试等进行统一管理,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报我局会计处。
(4)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信息卡(以下称“IC卡”)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考试不合格人员,将重新参加培训。
未参加200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应先补学2005年度继续教育内容,申领“IC卡”后,再参加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由财政部门通过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4、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五、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可登录南京市财政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njcz.gov.cn)
南京市财政局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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